1、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现行位阶最高唯一的生效户口法律,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条例没有规定何为常住地,按照行诉法规定可以参照民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法院民法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国家统计局采用国际通行常住人口标准,是在某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按照上述规定,公民在京连续居住半年或一年以上,就应当迁移户口至其在北京的经常居住地。
2、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应当在其(父母或亲属或抚养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出生户口登记。故符合上述条件在京出生的婴儿应当就地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3、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全国是统一的居民户口,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故应取消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为居民户口。
4、北京市现在执行的户口管理所谓法律依据,主要是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和公安部门自己制定的“土政策”,要求迁户口入京必须符合三个投靠(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相互投靠);婴儿出生要在其父母户籍地登记户口;户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型。因这些“政策”都与户口专门法律相抵触,按照立法法等规定,应当执行上位的户口登记条例。
5、法定中国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只有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两种,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是北京市专门针对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制定的特殊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使公民身份证明复杂化和杂乱化,给非京户口常住人口制造了无数麻烦,如经常得回原户口登记地办理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特区边境通行证、结婚登记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甚至死亡登记,浪费大量费用和时间,选民登记也得到户口原籍开具选民证明,事实上剥夺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借口户口不在北京,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虽然2009年以来名义上不强制办理暂住证,但外地户口居民办驾照、买房、买车、办公司等,仍然要求出示暂住证,限制或剥夺外地户口常住居民的多种公民权利,除违反户口登记条例外,还全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来源:梁波的博客
2、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应当在其(父母或亲属或抚养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出生户口登记。故符合上述条件在京出生的婴儿应当就地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3、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全国是统一的居民户口,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故应取消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为居民户口。
4、北京市现在执行的户口管理所谓法律依据,主要是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和公安部门自己制定的“土政策”,要求迁户口入京必须符合三个投靠(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相互投靠);婴儿出生要在其父母户籍地登记户口;户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型。因这些“政策”都与户口专门法律相抵触,按照立法法等规定,应当执行上位的户口登记条例。
5、法定中国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只有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两种,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是北京市专门针对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制定的特殊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使公民身份证明复杂化和杂乱化,给非京户口常住人口制造了无数麻烦,如经常得回原户口登记地办理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特区边境通行证、结婚登记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甚至死亡登记,浪费大量费用和时间,选民登记也得到户口原籍开具选民证明,事实上剥夺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借口户口不在北京,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虽然2009年以来名义上不强制办理暂住证,但外地户口居民办驾照、买房、买车、办公司等,仍然要求出示暂住证,限制或剥夺外地户口常住居民的多种公民权利,除违反户口登记条例外,还全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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