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权的理解,最有争论性的是死刑的存废,其次是“罪犯是否有人权”。
几乎所有的古老宗教和法典,都提倡“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
孔子主张,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然而,他又主张“以直报怨。”可见他对这个问题上的矛盾看法。他继承了远古时代的复血仇的传统,原因是他所在的时代,家族间的血仇得不公正的报复。
这个问题涉及到,罪犯及其所犯的罪行是否可以剥离,区别对待。正如身体的疾病,治病救人是医学的根本原则,而对待不治之症,也不能采取摧毁病人的肉体来消灭病症。
春秋战国时代,关于实体和属性的区分,还处于启蒙阶段,而一直到现在,仍然有人把古代名家理论当作“诡辩”。比如公孙龙的“坚白石”。
那么,孔子对待这三者的态度也就很清楚了,以德报德,以直抱怨,仁者爱人。他不主张“以德报怨”,原因是,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也不主张以怨报怨,那是拿一种恶行回报另一种恶行。只有采取以直报怨,才可以跳出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而仁者爱人的根本含义是,你可以爱犯人,却痛恨他所犯的罪行。正如你爱自己身体,却痛恨身上的疾病。
这样,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和犯人是否具有人权的问题就比较好回答了。死刑的根本出发点是,任何人没有权利杀人,生存权应该同样适用于犯人。杀人犯以个人的意志杀人,而死刑则以公众的意志杀人,因为法律是公众的意志体现。
另外两种状况:一是当犯人正在威胁他人的生命时,受害人或警察正当防卫杀人。二是战争。犯人和战犯及其所犯罪行的剥离,发生在犯人和参战者放下武器的一刹那,前者当犯人停止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后者参战一方缴械投降。他们应该为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但是他们具有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不被剥夺生命的权利,也就是生存权。
几乎所有的古老宗教和法典,都提倡“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
孔子主张,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然而,他又主张“以直报怨。”可见他对这个问题上的矛盾看法。他继承了远古时代的复血仇的传统,原因是他所在的时代,家族间的血仇得不公正的报复。
这个问题涉及到,罪犯及其所犯的罪行是否可以剥离,区别对待。正如身体的疾病,治病救人是医学的根本原则,而对待不治之症,也不能采取摧毁病人的肉体来消灭病症。
春秋战国时代,关于实体和属性的区分,还处于启蒙阶段,而一直到现在,仍然有人把古代名家理论当作“诡辩”。比如公孙龙的“坚白石”。
“坚、白、石、三,可乎?” 曰:“不可。” 曰:“二可乎?” 曰:“可。” 曰:“何哉?” 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曰:“得其所白,不可谓无白。得其所坚,不可谓无坚。而之石也,之于然,非三也?” 曰:“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石头的颜色因视觉存在,而石头的质地因感觉存在,“坚”和“白”分别是石头的属性之一,跟人的感官密不可分。实体和属性一分为二。这个观点在他的“白马非马”论得到扩展。他认为: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同样适用于“犯人非人”的论断。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不等于说“犯人不是人”,而是说,人,是主体。犯,是罪行。两者一分为二。同样的,人,德, 怨这三者的区分,其实属于一分为二的实体和属性的关系。
那么,孔子对待这三者的态度也就很清楚了,以德报德,以直抱怨,仁者爱人。他不主张“以德报怨”,原因是,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也不主张以怨报怨,那是拿一种恶行回报另一种恶行。只有采取以直报怨,才可以跳出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而仁者爱人的根本含义是,你可以爱犯人,却痛恨他所犯的罪行。正如你爱自己身体,却痛恨身上的疾病。
这样,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和犯人是否具有人权的问题就比较好回答了。死刑的根本出发点是,任何人没有权利杀人,生存权应该同样适用于犯人。杀人犯以个人的意志杀人,而死刑则以公众的意志杀人,因为法律是公众的意志体现。
另外两种状况:一是当犯人正在威胁他人的生命时,受害人或警察正当防卫杀人。二是战争。犯人和战犯及其所犯罪行的剥离,发生在犯人和参战者放下武器的一刹那,前者当犯人停止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后者参战一方缴械投降。他们应该为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但是他们具有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不被剥夺生命的权利,也就是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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