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8年11月23日,因言获罪的温州公民黄志霄依法向温州检察院递交了三万言申诉书。指出永嘉公安报复诬陷,温州法院枉法判决。及永嘉县政法委插手干预本案,妨害司法公正。黄志霄依然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并称只要中国号称法治社会,必须还其清白。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 黄志霄,男…… 因申诉人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一案,不服(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以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裁定程序违法,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确有错误,也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定罪量刑。并且, 通观 裁定书,除了提到并否定 “(黄志霄)对发帖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也提出黄志霄没有编造虚假信息,原审法院认定其对基本事实的起因、司法机关处理和善后等重要情况进行篡改没有事实依据,黄志霄所发布的5个帖子中的基本事实均客观存在,没有编造虚假信息的故意”、“二审期间黄志霄也上诉提出永嘉县公安局的处罚显失公平”、“二审期间黄志霄及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该《解答》系违法文件”、“黄志霄及辩护人提出侦查及原审审判程序违法” 这四句归纳性语句外,对申诉人的上诉状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中的依据与论证都没有进行任何评判,这让申诉人不得不怀疑二审法官只看过上诉状、辩护词的分标题,而对其中内容 (即依据和论证) 几乎没过目,至少压根没打算评判。 申诉人在列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处,认定事实错误四处,适用法律错误两处,及反驳裁定书其他认定,并阐述永嘉县政法委竟插手干预本案、妨害司法公正的咄咄怪事 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下本案的缘起,亦即本案相关事实。 2011年1月2日,家住浙江省永嘉县清水埠邮电宿舍的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发生口角。在激烈争吵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去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欣彤,当时才六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突然惊吓而大哭起来!陈巧勇推开了王少林(或另有其他肢体冲突)以保护爱女。 事后,双方均到当地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报案。陈欣彤当晚出现夜寐不安、尖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