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披露的上海官方人员与相关居民的对话视 频、音频显示,上海新冠病毒防疫采取的两项措施引起的事态非常严重,在市民中反应也很 强烈,很可能造成某种法制灾难,特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以为各方处事的参考。 一、对居民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方舱隔离的任何做法都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 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员与居民对 话视频显示,有关官员强硬声称,同楼层密接人员一律送方舱隔离,不服从就使用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有关官员声称,这是全市统一部署,实施强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中第1项的规定。实际上,这些官员的说法明显误解乃至故意曲解了法律。《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50条规定的第1项不可能成为支持他们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相关规定的原文 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为什么说以上规定不可能成为支持街道办事 处、派出所人员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呢?对于 稍微有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人来说,这道理 其实非常简单: 1‘。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必须经有权机关依宪法宣布才出现或存在,绝对不是任何机 构或官员可以随意认定和信口开河宣告的。我国《宪法》第67条第2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 入紧急状态”。我国((宪法》第89条第16款规 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外,我国没有任何组织和 官员有权决定和宣布上海市或上海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现实情况是,上海市或上海市任何地区都没有依法进入紧急状态,因而国务院和上海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可能依法发布在紧急状态情 况下才能发布的决定、命令,也确实没有发布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表的相应决定、命令。 3.即使考虑到《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 定,有关机构也无权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居民到方舱隔离。该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